重庆行政事业单位餐费的种类及科目选择
一提及餐费,不少人想当然认为就是公务接待费,其实餐费的用途很多,未必全都用于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公务接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自“中央八项规定”以来,大力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活动,中央先后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进行规范。近几年,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三公经费”列入重点关注目标,一直狠抓不懈,不仅要求严格执行接待相关规定,规范接待范围、标准、审批,还要求每年的公务接待费只减不增,否则将予以问责,因违规公务接待而要求整改、相关责任人受处理的情况仍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较大比重。
下图为中央纪检监察网站通报的2021年2月全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
2021年2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864起
据我们平时交流了解,不少单位对上级或同城单位来人该不该接待、怎么接待、接待标准、开会及培训等活动可否用餐等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特别是遇上没有公函、超标准的、一函多餐、同城接待等实际发生的餐费开支更是头疼,还有些清单上夹杂着酒水费用。财务人员夹于中间,左右为难,坚持原则未免又被领导穿小鞋,而如果睁只眼闭只眼,显然又是秃子头上的疤一明摆着送肉上砧板,这些情况有赖于单位领导、经办接待的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但我们是不是看到餐费发票就想当然的列入“公务接待费”呢?事实上餐费开支有很多种类,我们应根据实际对应的公务活动而规范准确列支。
一、出差活动中产生的餐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即每天100元(出差至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报销时直接按包干标准填报伙食费补助,不需取得餐费发票。但也有些地方和单位,要求出差人员提供目的地餐费发票,才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比如某地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跨区域办案执法出行频繁,为防止虚报冒领,单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提供目的地餐费发票佐证。这类伙食补助费我们与交通费、住宿费一起确认为“差旅费”。
根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在收取费用时,应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作为往来处理,不列入单位支出。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冲减相关支出科目。
二、公务接待活动中产生的餐费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发生的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可以报销,列入公务接待费”,因此财务人员在审核业务人员公务活动中取得餐费发票过程中应了解真实情况,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审核接待费审批单时应取得接待公函、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餐费发票,确保公务接待过程中报销的餐费发票真实、合规,公务接待活动产生的餐费发票确认为“公务接待费”。
三、会议活动中产生的餐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在召开会议期间发生的餐费属于会议费中的伙食费,应列入“会议费”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实际审核召开会议活动发生的餐费时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会议类别、标准审核是否超标、是否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是否列入年度会议预算经费、是否附会议召开审批单(包括会议名称、会议级别、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及预算等)等内容。会议期间发生餐费发票连同会议住宿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在“会议费”科目列支。
四、培训活动产生的餐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因此,在组织培训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发票属于培训费中的伙食费,应列入“培训费”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实际审核培训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时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培训活动的类别、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是否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列入年度培训预算经费、是否附培训活动举行审批单(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培训级别、举行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及预算等),培训费用是否超标准、超范围等。培训期间发生餐费发票(伙食补助费)连同培训师资费、住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在“培训费”科目列支。
五、党建活动产生的餐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开展正常的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发票列入党建活动经费中核算。财务人员在实际审核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时应严格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党建活动是否列入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是否列入年度党建活动预算经费、是否附党建活动举行审批单(包括党建活动名称、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及预算等),党建活动费用是否超标准、超范围等。将党建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发票(伙食补助费)连同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等确认为党建经费。
六、工会活动发生的餐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支出”。但按规定工会经费须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行政账户共用且工会经费收入取得合法合规。因此在开展工会文体活动时,因工作需要而误餐发生的餐费可列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我们从工会经费中进行列支。
七、其他公务活动发生的餐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或者因工作需要安排值班、加班,参加上级安排的抢险、救援、维稳、执勤等公务活动,无法正常就餐的,不少地方也会明确可以报销工作餐或领取误餐补助,大多按差旅费伙食补助的标准执行,早餐按20%,正餐按40%。这些情况发生的餐费,我们一般列“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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